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