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擇;協商不成的,采取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