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或刪除、修改或添加由計算機系統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和應用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