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壹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按預算撥付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撥付。節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國家財務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貪汙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貪汙的經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