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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權威與事實權威的區別

法律分析:沒有區別。法律權威與“法律責任”的對稱。也稱“權威”、“法定權威”。它是指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所擁有的某種權力。職權法定原則是行政機關行使法定職權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職能的授權組織和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行為的首要前提。行政職權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為實現特定行政目的、履行法定職責而擁有的權力。其持有人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是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依法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或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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