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第三十四條法官應當加強自身修養,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品行,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十五條法官應當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對社會現實的深刻理解。法官應當具有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具有懲惡揚善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