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指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原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證書持有人。2.法律職業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核確認、考試確認、證書發放、服務和管理,由《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規範。
法律依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04年第11號令頒布)第二條第二款。司法部140)、新進法官、檢察官,首次申請執業為律師、公證員、法律仲裁員的公務員,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審查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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