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原國家司法考試),依法取得的證書。根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04年第25號法令頒布)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司法部140)、新任職法官、檢察官首次申請執業為律師、公證員、擔任法律仲裁員。以及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和法律顧問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司法部統壹制作和頒發。其他法律職業對這個證書沒有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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