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2.根據法律規定,雙方在同居期間的收入和購買的財產,作為普通財產處理。同居前,壹方自願贈與另壹方的財產,可以按照贈與關系處理。非法同居關系解除時,壹方患有嚴重疾病且在同壹生活期間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壹方給予壹次性經濟幫助。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