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壹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調整、法院地國和案例:有關國家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沖突規範,沖突規範也不同。
(2)法院將沖突規範對適用的外國法律的引用解釋為包括該外國的沖突法和實體法,並且僅適用該外國的沖突法。
(3)對於同壹涉外民事關系,法院所在國法律與相關國家法律之間存在發送關系。
反致的條件是案件所涉國家的法律之間存在消極沖突,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各國沖突規範的規定,不適用各自國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