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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城市

憲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和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和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此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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