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員會相關知識:
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受理機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同級工會和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