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認為,法律起源於私有制時期。當時人們對壹些自然現象的認識還不夠,所以對自然有壹種敬畏感。最初的法律形式是圖騰、禁忌、巫術等。當時自然界的萬物,動植物,自然現象,樹木植物,都可以作為法律的主體。
後來人們逐漸認識到,人以外的物作為法律主體,既沒有實際意義,也沒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僅限於人。
啟蒙運動時期,各種新思想萌芽,資產階級法學家提出許多新學說(具體不記得了),確定法律主體只是人的行為,廢除了封建時期沿用已久的意識形態罪。
不知道有沒有偏差...O(∩_∩)O~~
上一篇:法律援助律師是在走過場嗎?下一篇:大系列,配套練習,標準題庫,單元自測哪個好?每本書有什麽特點?有必要都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