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果判決後發生的費用(如交通費等。)不屬於判決範圍且無執行依據的,應當根據相應性質認定為承辦人;
再次,由於判決本身已經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了處理,車主作為用人單位承擔了相應的責任,即已結案;判決後壹般沒有理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員工往返兩地的費用,不屬於交通事故賠償範圍但屬於結案後的其他費用;
再次,作為員工,雖然駕駛人不是因職務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事故的發生是因其過錯或重大過失(15%的妳,不屬於過錯),但員工也有協助處理事故的義務,履行協助義務的費用由自己承擔。
最後,如上所述,交通事故結案後,處理事故的必要費用不屬於事故損失範圍,而是基於協助處理事故的需要,用人單位不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