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分手,多補他壹點,離開;
他繼續危害企業利益,並且這樣做了: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壹)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有不當行為的;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原因。
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被除名的名人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被除名的名人退出合夥企業。
被除名的名人對除名決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去掉,讓他去告,讓法院決定給他多少;
當然,妳也可以對他的斷電行為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