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自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