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明雙方是否有血緣關系,雙方出示《婚姻狀況證明》。
2.了解雙方現在和過去的病史。
如性病、麻風病、精神病、各種傳染病、遺傳病、重要器官、泌尿生殖系統疾病和智力發育;
3.了解雙方個人病史,詢問可能影響生殖功能的工作生活環境、煙酒嗜好等。
4.女方的月經史和男方的遺精。
5.雙方家族史,重點是與遺傳有關的病史。
6.再婚的要問清楚自己以前的婚育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