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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記錄是什麽意思?

庭審筆錄是指記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所作陳述的司法文書,由書記員制作。筆錄內容涉及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依據。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權閱讀和更正筆錄內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承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對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書記員應當記錄情況,立卷歸檔。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當庭申請更正。仲裁庭認為該申請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應當記錄該申請。仲裁員、記錄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當記錄情況並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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