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當庭申請更正。仲裁庭認為該申請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應當記錄該申請。仲裁員、記錄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當記錄情況並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