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
第二條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代表國家審理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國徽應懸掛在球場正面上方。
第三條法庭分為審判活動區和旁聽區,由欄桿隔開。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設置區域和座位。新聞媒體旁聽或報道庭審活動時,可在旁聽區設置專門的媒體記者席。
第四條刑事法庭可以為依法應當保護或者確實需要保護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配備同步錄像作證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