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說是壹種技術手段,但法律確實是壹門科學。對社會關系規律的認識過程屬於科學範疇。這壹點其實爭議很大,各家說法不壹。有人認為法律是壹個價值判斷的過程,嚴格意義上不屬於科學。如前所述,科學必然包含價值的判斷,我們對科學結論的肯定和否定是壹個價值選擇的過程,我們做出判斷所依據的標準也是通過價值判斷得到認可的,但科學結論更符合客觀規律的實際情況。所以,不能因為法學有了價值判斷,就認為法學不是科學。當然,法律的價值判斷更多的是基於大多數人的主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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