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規定》第18條,是有期限的。公安機關受理傷情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出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人體損傷程度識別標準
評估機會
如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可在損傷後進行鑒定;以損傷引起的並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應當在損傷穩定後進行鑒定。
以組織器官外觀損傷或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在損傷後90日進行鑒定;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原發損傷及其並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應說明可能產生的後遺癥,必要時應進行復查和補充鑒定。
疑難復雜損傷應在臨床治療結束後或損傷穩定後進行鑒定。
所以在鑒定輕傷的時候要知道相關的期限,這樣才能更好的鑒定。只有這樣,我們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才能有相關的鑒定報告,對受害者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