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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答辯是什麽意思?

法律解析:被申請人是指聲稱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自己發生民商事法律關系糾紛的申請人,仲裁機關應當通知仲裁參加人。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

2.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5、適用法律錯誤;

6.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提供了擔保,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六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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