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是指由原告準備並由法院發出的通知被告其被訴信息的法律文書。法院傳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的,要求被傳喚人在指定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或者在指定時間進行其他訴訟活動的書面文件。
規格: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發出,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依法應當事先直接送達被傳喚人。
如果被傳喚人是公民,不準備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被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被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名;被傳喚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