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五條。電子服務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和其他可以立即接收的特定系統來交付。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送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相應系統顯示送達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其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相應系統顯示其成功的日期不壹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其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