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壹條承租人請求阻止被執行房地產在租賃期間轉讓給受讓人,且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對被執行人、案外人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