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辦理的案件所涉及的單位、同級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需要向涉案單位以外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報建議單位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由辦案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建議單位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轉送建議單位。需要向下級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責成相應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需要向異地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征求建議單位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建議單位所在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不同意見,辦案人民檢察院堅持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