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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寫遺囑的司法解釋

法院對自寫遺囑的司法解釋,此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遺書應視為自寫遺囑。但這壹司法解釋隨著繼承法的失效而失效。關於自寫遺囑的最新規定,應適用於2021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133條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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