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的結案方式是維持案件已經審理,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再以同壹事實起訴。維持原判是司法機關維持和支持原判,確認其法律效力的行為。在我國,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上訴或抗訴案件後,認為原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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