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二條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三條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法官應當公平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