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材料準備就緒,並以書面形式送交有關部門;
(三)當事人自願履行判決、裁定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轉移登記;壹方不願履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由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登記機關根據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過戶;
(四)法院可以出面協調建設局與國家體育資源局之間的關系,依法辦理財產移交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