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對外轉讓股份的壹定程序。第壹,股東要對外轉讓股份,必須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否則不能轉讓。法定形式是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次,當股東要對外轉讓股份時,其他公司的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可以行使或放棄。只有在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才能對外轉讓這壹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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