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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可以作為證據嗎?

原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是這樣寫的:經審查認定,被告人在某小區街道使用暴力搶劫路過的某的手機和現金時,被公安巡邏民警當場抓獲。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屬於犯罪未遂。上述事實有被告人報案登記、被搶物品陳述、證人證言、公安人員抓捕等證據證實。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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