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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滯納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麽?按照總金額的0.3%來判定滯納金是否有失偏頗?

只要是合法的合同,法院就要根據合同按日判決滯納金。我國《合同法》第41條、第114條和《民法通則》第112條都有相應的規定,壹天千分之三不屬於過分約定。

滯納金的本質是對惡意拖欠的壹種懲罰。法院不判決按日加收滯納金,顯然是對惡意欠費的縱容,與我國懲惡揚善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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