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因此,法院有權查封、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名下的微信賬號。
但需要註意的是,法院凍結微信賬號需要出具相關文件和手續,並要求微信公司配合調查,凍結財產的範圍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