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或者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該行政行為,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實施該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權限的;(五)以權謀私;(6)明顯不合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壹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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