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