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支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 上一篇:法律咨詢單位股權轉讓款不還怎麽辦?
  • 下一篇:2022年淮南市公安局面向公安機關招錄輔警考試科目。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