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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復議有哪些步驟?

法院辦理行政復議的程序是,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訴訟,並在五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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