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九條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或者選定兩名司法鑒定人進行同壹鑒定;
對疑難、復雜或者特殊的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定若幹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司法鑒定工作由人民法院設立的司法鑒定所委托和管理。
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需要鑒定的案件,由審判執行部門移交司法輔助所,由司法輔助所獨立負責委托和組織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