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壹個調解辦公室。當壹個案件被提交到法院,並不意味著法院必須通過判決來結束這個案件。法院以調解、判決、撤訴、裁定等方式結案。應該說現在法院要調解案件,上級考核的時候要考核調解率。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出庭;當事人不到庭的,法院調解辦公室可以委托特別授權的代理人進行談判。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因此,庭外調解是非常普遍和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在受理適合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糾紛前,可以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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