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
?公告送達時,可以張貼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法院的公告欄或者在報紙上刊登;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60天)即視為送達。
1,法院公告欄公告;
2.在受送達人的原住所張貼公告;
3.在報紙上發表聲明。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判以公開審判為原則,案件的審理應當公開。因此,公告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擴大公眾尤其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範圍,而不僅僅是為了方便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對案件進行“結案”或“走程序”。從經濟和效率的角度來看,在收件人的原住所張貼公告是較為高效的公告送達方式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