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