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不動產、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拍賣完畢或者清償完畢後,自拍賣完畢或者清償債務裁定書送達買受人或者接收人時起,該不動產和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隨之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