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的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監督:
(壹)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被執行人在執行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需要後續監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