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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簽發法院執行文書的規定

法律分析:不同的地區法院對執行文書的簽發有不同的規定。大多是提交院長或院長委托的副院長簽發,或提交院長簽發或院長委托的部門負責人簽發,由審判長(執行院長)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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