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