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學校:
1,康德形而上學的法律原理,壹個先驗的法哲學體系。
2.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壹個辯證的法哲學體系。
3.拉德布魯赫的法哲學,最後壹個古典法律哲學家。
英美學校:
1,奧斯汀的《法理學與實證法哲學講義》,經典的學科定義和概念分析,使法理學成為壹門獨立的科學。
2.哈特的法律概念,上個世紀分析哲學的法律經典。
當前法哲學思潮的代表:德沃金的《法律帝國》貫穿英美歐,是壹部代表實踐哲學轉向的法律解釋學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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