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國家賠償案件往往排除賠償申請人與國家機關之間的賠償法律關系,還涉及到賠償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責任關系,民事責任承擔與否、責任程度及其與國家賠償順位的關系,必然影響國家賠償責任的最終形態。但是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相對簡單,理論問題也缺乏深入系統的研究,難以有效指導賠償實踐,導致國家賠償案件中的程序不夠統壹,影響了國家賠償作用的發揮和法律的統壹。而完善國家賠償制度是現代民主國家的內在要求,因此研究本論文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