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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競爭關系的規定

法律分析:針對我國嚴重的部門壟斷、地區封鎖等限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做出了相應的禁止和制裁。比如政府利用行政權力限制商品流通,限制公平競爭的行為;公用企業或者其他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制他人購買指定商品,排擠其他競爭對手;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串通投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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