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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間諜法第12條

根據《反間諜法》第12條,國家安全機關因間諜活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這部法律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在間諜活動中的技術偵察權,進壹步保障了國家安全的實現。

法律依據

反間諜法第12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偵查間諜活動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檢查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設備和其他器材、設施。檢查中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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