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反間諜法第12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偵查間諜活動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檢查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設備和其他器材、設施。檢查中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